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的修改,或者经评估确定,需要对专项规划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的局部调整,由组织编制机关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局部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