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市)行政区域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编制次区域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以外区域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三)市、县(市)行政区域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四)城市、镇重要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