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没有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