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废气、粉尘和有害异味气体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向大气排放有害异味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