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废气、粉尘和有害异味气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一)从事产生有害异味气体的修理业、加工业的;(二)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三)从事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业;(四)倾倒液化石油气等产生异味液体的;(五)露天焚烧沥青、树叶、枯草、塑料和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产生烟尘以及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