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船和车船用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