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生产锅炉和除尘设备的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定型时必须经过市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和除尘设备。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