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煤发电厂。

对市区内现有的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燃煤发电厂,应当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者搬迁等措施,限期达到环保要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