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原煤散烧控制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煤锅炉和窑炉。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应当限期达标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改造成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