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有关措施的技术资料。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放污染物浓度与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0日内申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