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申报登记、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管理权限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