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九条有效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和目标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一)市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交通枢纽、通信枢纽、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四)广播电视台站等重要目标。具体防护重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卫戍区确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