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