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