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