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本市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