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应当参加防空防灾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