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

人民防空志愿者应当参加防空防灾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