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建设。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应急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