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或者境外开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