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拓展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