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