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草场争议案件,由其民政部门会同草原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