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农牧民之间、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村委会调解处理;村与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县(市)境内乡(镇、场)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裁决;县(市)与县(市)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州人民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