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八条有效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农牧民之间、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村委会调解处理;村与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县(市)境内乡(镇、场)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裁决;县(市)与县(市)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州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