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藏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县(市)的宣传、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藏医药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