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发展藏医药事业,要继承发扬藏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促进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逐步实现藏医药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