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夫妻一方是藏族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州、县、市病残儿鉴定组鉴定、复诊后,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