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一)夫妻一方是藏族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州、县、市病残儿鉴定组鉴定、复诊后,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