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一)合法建造;(二)生效的法律文书;(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