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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