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