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