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房屋装修、改造或者维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接受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现场察看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