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威胁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四十八小时内将该报告报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危险房屋的区位、栋号、房号等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