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检测单位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