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者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