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