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