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总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