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八条有效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