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进行处理的,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