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报、定期会商制度,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合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