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