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