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