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后,应视议案内容,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