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会主席团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