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