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三)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五)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