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