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