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承担信息化工程的业务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