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